绩效考核不达标,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合法吗
2023-08-01 06:20:45 来源:互联网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激励员工为由,设置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划分考核等级,对等级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
【资料图】
网友咨询:
绩效考核不达标,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合法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绩效考核不达标,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从这3个方向质疑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
1、绩效制度是否公开、透明、可量化。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制度中应明确具体的考核范围,同时考核范围应是有指标性可量化的,不能全都都是主观判断。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你的绩效考核不达标。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的权重应做到合理分配,应既有客观标准又有主观判断。
3、绩效不达标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提供培训或者调岗。当劳动者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相关的培训,以提升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从更加合理的和善意对待劳动者出发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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