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二)
2023-04-16 08:26:20 来源:法问网
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愈来愈多地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随之出现的信用卡诈骗现象也愈来愈多。今天,律霸网小编继续带大家了解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何为“有效催收”?
【资料图】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二、恶意透支的“金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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