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分类|世界观热点
2023-06-05 09:12:45 来源:问法网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哪些分类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分类主要有: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资料图片)
2.共同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找法网提醒,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申请行政复议多长时间答复
申请行政复议最长在五日内答复。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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